近日,某稅務分局,接到某私營運輸企業登記掛失發票的申請。經過查實之后,稅務機關,對運輸公司處以罰款1000元,同時停止該公司使用發票1個月。
原來,某運輸公司與廣東省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價格為5萬元的運輸合同,廣東省某公司已經將全部運費辦妥電匯手續,要求該運輸公司盡快提供正規的運輸發票以便早日入賬。當時,運輸公司的會計臨時出差在外,運輸公司的業務員便自作主張,將空白的運輸發票用特快專遞郵往廣東省某公司,讓廣東公司的財務人員自行填開。沒想到發票在郵寄途中被不慎丟失,運輸公司不得不前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登記掛失發票。為此,稅務機關以違反“禁止跨地區郵寄空白發票”的規定為由,對運輸公司作出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的。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或自治區使用。納稅人未經批準,不得跨地區攜帶、郵寄或運輸空白發票,尤其不得攜帶、郵寄或運輸空白發票出入我國國境。所以稅務機關給予的處罰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