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財經報 2006年8月11日 廣西天華編輯
一年幾百億的資金,對于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特別是糧食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發揮著重要作用,這筆資金能否管好用好,將直接影響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成效。日前,財政部對2000年底印發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作了修訂。
該辦法對農業綜合開發的財務計劃管理、資金籌集、資金使用和支出管理、工程成本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凈資產管理、財務監督、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等作了詳細規定。業內人士認為將有效規范農業綜合開發財務行為,提高農發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水平。
據有關資料,僅在2004至2005年,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共投入資金563.48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資金187.48億元(含中央財政統借統還的世行貸款及英國國際發展部贈款),地方財政配套資金121.01億元,銀行貸款47.47億元,鄉村集體、農民群眾和扶持企業自籌資金207.52億元。這筆數量可觀的投入能否取得實實在在的效益,其關鍵就在于管理水平如何。
隨著該辦法以及一系列有關農發資金管理規定的出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將形成包括前期準備、申報審批、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和運行管護五個階段的程序,每個環節都形成一套嚴格的程序和制度,將能夠實現農業項目建設決策科學化、立項程序化和管理規范化。
對于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新修訂的辦法作了重新界定:即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編制年度財務計劃,依法籌措和使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加強會計核算、財務預決算和資產管理工作,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強化財務監督檢查。所有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財務活動(不包括外資項目財務管理)都將執行該辦法。
逐項對比新老辦法,新辦法的最大亮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其一是更嚴格。不僅加強了對農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并將利用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員參與監管。在工程成本管理方面,新辦法規定農發項目竣工后,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應審核或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竣工決算。在有關財務監督的規定中,新辦法明確,如有必要,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確保農發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密切配合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機構,定期對農發資金進行檢查審計。
其二是更透明。新辦法在明確實行財政無償資金縣級報賬制的同時,規定將切實推行項目和資金公示制,在項目申報階段、實施階段和竣工驗收后,以適當的方式將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向項目所在地鄉(鎮)、村公布,接受民主監督。此外,新辦法規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資金收支情況表、資金支出明細表、凈資產變動情況表、有償資金情況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其三是更明確。對于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來源,新辦法界定更為具體和明確。不僅包括原有的財政資金、自籌資金,還包括采取投資參股、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的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等其他經過法定手續籌集的資金。
“這一規定恰恰呼應了農業綜合開發的‘綜合’二字。”分析人士指出,農業綜合開發的“綜合”具有多重含義,其中就包括資金來源的綜合,即實行財政資金、銀行貸款、自籌資金綜合投入;同時,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投資。
對于資金使用和支出管理,新辦法延續了財政無償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的規定。同時明確,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報賬資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當納入改革實施范圍,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其四是更細化。這種細化更多地體現在一些數字上,比如,“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應不低于財政投資的50%。”新辦法對產業化經營項目自籌資金作出這一規定。對于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新辦法規定按年度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