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會計視野 2011年2月16日 廣西天華編輯
為促進公司依法規范設立及運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該文件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目前,一些中介機構為了承接業務謀取暴利,為其他公司提供墊資驗資,違法違規操作。開辦者不需要自有資金,只要交幾千元代理費,就能取得驗資報告和營業執照,這也逐漸演變成為整個行業的潛規則。
這次,高院下發文件規定,墊資驗資違規操作的,相關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即墊資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對凈化中介機構市場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