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6號 2011年12月31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為加強房產交易的稅收管理,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我區個人房產交易和房屋出租的稅收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納稅人可選擇以下方式計算繳納相關的稅費:
(一)分稅種計算繳納: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分稅種計算繳納各種稅費。
(二)按綜合征收率計算繳納:
1.個人轉讓住宅房屋統一按6.5%的綜合征收率征稅。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個人所得稅1%。
2.對個人轉讓商鋪和非住宅房屋統一按7.5%的綜合征收率征稅。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個人所得稅2%。
納稅人一經確定上述計算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對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納稅人可選擇以下方式計算:
(一)分稅種計算: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分稅種計算繳納各種稅費。
(二)按綜合征收率計算
1.個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綜合征收率為6.65%。其中營業稅1.5%、城市維護建設稅0.105%、教育費附加0.045%、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1%。
2.個人出租商鋪和非住宅房屋的,綜合征收率為11.51%。其中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0.35%、教育費附加0.15%、房產稅4%、印花稅0.01%、個人所得稅2%。
納稅人一經確定上述計算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