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現將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持股比例的計算問題
企業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員工以股權激勵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應扣繳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業層級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第七條第(一)項括號內“間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廢止。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