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10]59號 2010年6月10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大決策,進一步做好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拓展國民經濟發展空間,是中央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把“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結合起來。最近,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專題研討班上指出: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不斷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為貫徹落實中央的戰略部署,2010年全國稅務工作會議提出:加大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各地稅務機關應進一步提高對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重要意義的認識,按照總局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做好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服從和服務于“走出去”戰略的工作大局。
二、做好“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稅收政策
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于“走出去”企業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應根據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盡快制定具體的稅收抵免操作指南。
2.在進出口稅收方面,要進一步完善與企業境外投資有關的出口退稅政策,加大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
3.在其他稅收方面,要研究完善個人所得稅法,解決企業境外投資中涉及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境外提供服務的特點,研究完善有關的營業稅政策,避免重復征稅。
(二)加強宣傳輔導
1.完善網站建設。應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指南,在稅務總局網站設立各地稅務機關的網絡服務窗口,及時更新包括稅收協定、境外投資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國稅收制度與征管法規、稅收爭議的解決與應對措施在內的有關內容。
2.政策宣傳咨詢。各地稅務機關要多渠道宣傳稅收政策和提供咨詢,充分利用網站、報紙、刊物、“12366”稅收服務熱線、辦稅服務廳等載體,拓寬稅收宣傳和涉稅信息的發布途徑,更好地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全方位、多領域的稅收政策指引。
3.稅收問題輔導。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輔導,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資企業涉稅問題信息反饋機制,根據不同企業境外投資的特點,提高稅收服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于普遍性問題,應在納稅服務熱線提供可隨時查詢到的答案;對于不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應在準確把握的基礎上給出有針對性的解答,暫時不能解答的,應盡快研究或報上級稅務機關。
(三)規范稅收管理
1.服務與管理有機結合。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和規范境外投資企業管理,幫助企業防范稅收風險,促進企業境外投資健康發展。
2.掌握基礎信息。各地稅務機關要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本地區企業在境外投資的情況,建立企業境外投資信息檔案,并及時更新,為做好稅收服務與管理打好基礎。
3.完善征管措施。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納稅登記、境外所得申報、稅款繳納和抵免、關聯交易申報、轉讓定價調整和同期資料準備的稅收管理,同時引導企業自覺遵守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防范國內和國外的稅法遵從風險。
4.政策執行到位。各地稅務機關要切實執行促進企業境外投資的有關稅收政策,特別是關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和進出口退稅等方面的規定,規范具體操作規程,增加確定性,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四)做好協定工作
1.稅收協定的談簽。稅收協定是協調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法律依據,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復征稅、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各地稅務機關應及時了解企業在稅收協定談簽方面的需求,對于“走出去”企業希望中國與其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談簽稅收協定的,各地要及時向稅務總局反應,為稅務總局制訂稅收協定談簽計劃提供依據。
2.稅收協定的解釋。各地稅務機關要根據稅收協定的規定和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條款的解釋,做好對企業的稅收協定宣傳和輔導工作,使稅收協定各條款的具體內容切實為企業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對于企業提出的有關問題,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解答,不清楚的應盡快上報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3.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使“走出去”企業能夠在外國及時享受到有關稅收協定待遇。各地要根據稅務總局關于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規定,認真做好申請的受理、居民身份的確認、證明的開具和統計匯總工作。企業投資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對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有不同要求的,各地應及時研究解決,以保證“走出去”企業及時享受到應有的稅收協定待遇。
4.跨國稅收爭議的解決。各地稅務機關要主動向納稅人宣傳、解釋稅收協定相關條款以及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國民)提起稅務相互協商程序的規定。對于我國企業認為外國稅務機關違反稅收協定規定進行征稅而提起相互協商的,各地要及時為企業辦理申請受理、初審、上報等手續,以便稅務總局盡快與對方進行協商。在相互協商過程中,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稅務總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做好“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對“走出去”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涉及稅務機關內部多個部門。各地稅務機關要從稅收服務于國家對外開放大局的高度出發,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協調部門職責,明確分工合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切實承擔起牽頭職責,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部門配合,主動協調。各地稅務機關要主動聯系商務、發改委等部門,加強部門協調和溝通,實現信息共享,建立有效聯動機制,將稅收服務與管理結合起來,更好地促進我國企業境外投資與經營。
(三)不斷總結,完善服務。各地稅務機關要采取措施,掌握所管轄企業境外投資經營、境外取得所得和納稅等情況,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統計分析,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特點、發展變化趨勢以及稅收風險,研究完善相關稅收政策、稅收征管以及稅收服務,探索有效服務方法和手段,不斷提高對“走出去”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