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上一篇:關于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
下一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廣西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暨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工作會議順利召開
廣西注協積極推進我區建筑安裝企業勞保費調劑管理鑒證業務
中注協:造假頻出 需加強對會計所檢查
我所與廣西大學行健文理學院建立教學實習基地
廣西首個PPP模式試點項目落地南寧
客服熱線:0772-2820868 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號陽光100城市廣場2號樓五樓
Copyright ? 2020 TIANHUA All Rights Reserved 廣西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版權所有 桂ICP備05012948號-1
郵箱登錄 網站地圖 技術支持:視點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