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小習慣,有時候能生出大麻煩。這不,寧波一家公司在給許昌一家公司書寫貨款數額時,隨筆一點,15萬余元貨款險些變成150多元。
2002年9月和2003年3月,許昌一家公司先后與寧波某公司簽了兩份設備供貨合同。隨后,許昌公司按照合同將設備運到指定地點,設備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兩次交易,寧波公司共欠許昌公司貨款15萬余元。但許昌公司多次催要欠款,寧波公司一口否認,稱只欠150多元。兩者遂走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寧波公司出具了一張欠條,上寫著:“經核對,到2005年12月31日,本單位欠你公司貨款154.575.--元……”由此,寧波公司辯稱許昌公司所訴的15萬余元貨款與事實不符。
9月27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每隔三位數點一個點符合職業會計的書寫習慣,這個點不能認定為小數點,而且第二個點之后還有兩條小短橫,代表的應該是“角”和“分”。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寧波公司支付許昌公司15.4575萬元欠款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