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正在進行最后階段的意見征求,有望在近期定稿出臺,并將于2008年1月1日和《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實施。
據知情人士透露,此前,面向企業征求意見的工作就有兩三輪,對象涵蓋了民營企業和跨國企業。目前,起草部門已經對企業反饋的意見進行了解答,并依據這些意見對草案進行調整完善。
不過,條例的出臺僅僅是第一步,兩稅合并后新機制的理順還任重而道遠。
過渡期優惠時間門檻博弈
盡管條例已經到了出臺的最后時刻,依然有不少爭議問題有待解決。
對于新舊法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新法第57條第一款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一系列的過渡期優惠。為了搭上過渡期稅收優惠的末班車,有不少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前搶期設立。
但是,按照我國法律,外商投資設立企業必須先經過商務部門的審批。新法規定的“批準設立”,是以工商登記注冊為標準,還是以商務部門的前置審批為準,一直有爭論。
此前,有媒體報道說,將以工商注冊時間為準。這中間的時間差將會使那些已經拿到商務部門的批文但沒有來得及工商登記的企業錯過這個優惠。
本報記者了解到,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送審稿中,確實采納了這種方案。但是,情況后來又有了變化。據知情人士透露說,“在這個問題上,最新的情況是,以商務部門前置審批為準的可能性較大。”
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寶云說,兩種不同標準的差異實際上并不大,只不過是個程序問題,涉及的企業也不是很多。
居民納稅人內涵待解
存在的爭議中的另一個關鍵是對居民納稅人的理解。以前稅法的規定主要看企業的注冊地是否在中國境內,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即使是在境外成立的企業,只要其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就是中國的居民企業。
條例草案早期曾規定,對企業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和場所為“實際管理機構”。但這個標準還是過于籠統,而且,所稱的機構、場所,同新稅法第二條第三款中的相關提法是否一致,也是個問題。
后來的認定標準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界定比較科學,但是仍然不夠明確,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這將會影響包括眾多海外上市公司在內的中資企業的稅負。很多企業都希望能有更清晰的界定。
備受關注的還包括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關于“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CFC))的認定標準。按照該條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4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即“受控外國公司”),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這是為加強反避稅引進的一項新制度。今后到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國際著名的避稅地注冊離岸公司,然后再以外資身份回中國內地投資的企業,將會受到嚴格監控。新稅法要求考察企業設立CFC是否有合理的經營需要,否則利潤也要計入企業收入征稅,防止企業把利潤囤積在CFC逃避中國稅收。
但是,很多企業的反饋意見希望盡可能細化標準,增加可操作性。據張寶云介紹,條例將從何為“中國居民”、何為“控制”、實際稅負明顯過低的比較標準以及“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作出界定,并列出不屬于該條規定范圍的具體認定條件。而更為合適的操作,還有待未來通過實際案例積累經驗。
優惠過渡將分項逐步明確
在今年年初順利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僅60多條,如此“簡約”的法律加劇了業界對細則的期待。張寶云介紹說,企業需要根據新稅法來調整自己的財務安排和投資計劃。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萬甫介紹,《企業所得稅法》的配套制度建設包括幾個層次,首要的是一部法規,即實施條例,其次是一些操作性的辦法,主要包括一部分規章和很多規范性文件。
而更加繁雜的工作還包括對現有法規文件的清理。原先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將在2008年1月1日廢止,而依據這兩部母法制定的一系列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都要清理,地方上的一些稅收政策也需要調整。
張寶云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將會根據實施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陸續制定后續文件。比如,此前國家稅務總局一直在醞釀出臺一個有關反避稅方面的規章,來明確對轉移定價和關聯交易的文件準備和上交,這個工作也要推遲到條例出臺之后。
而對于受到廣泛關注的過渡期內的優惠政策,很多人期待出臺一個集大成的說明文件。張寶云認為,即使實施條例也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細,因為以前有關優惠方面的法規政策太多,調整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對稅收優惠的過渡政策將會分項逐步列出。而整個機制的理順更是工程浩大,“短則需要兩三年,長則不止五年”。
盡管細則還沒出來,但很多地方已經提前應對,取消了一些不符合新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比如,對采購國產設備的稅收優惠,一些地方稅務局早在今年6月底就停止實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