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車船稅由9家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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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西地方稅務局 2007年9月11日 廣西天華編輯
日前,自治區地稅局 中國保監會廣西監管局聯合發出通知,從8月20日起,全面展開車船稅代收代繳業務。9家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作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代為征收車船稅。這9家財產保險公司分別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都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地稅部門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交強險時繳納車船稅。
今后,每年繳納車船稅的時間為1—3月。此外,未買交強險的車主,可隨時在投保時到保險公司繳納車船稅;新購置車船稅的,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納。保險公司應當于次月10日內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并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稅款。
鑒于我區車船稅2007年上半年新的稅額標準未出臺,對于上半年已購買交強險而未能提供完稅證明的車輛,應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的,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本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 2007 年度未繳納的稅款并按日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尚未繳納2007年以前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應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原稅額標準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車船稅與交強險都具有強制性特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車船稅稅款的,可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車船稅稅款的,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