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07年7月23日 廣西天華編輯
原萊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兼財務處長于德政,為使萊鋼股份閑置票據創造利潤,將萊鋼股份4億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及利息共計4.04億元人民幣存入昆侖證券以購買國債,后因昆侖證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無力還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5億余元。7月23日,于德政被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四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03年夏天,華夏銀行濟南明湖支行的劉曉魯得知萊鋼股份公司的大量銀行匯票閑置,于是建議于德政向昆侖證券投資。同年9月份,被告人于德政安排田同寶起草了《萊鋼股份公司關于挖掘財物資源創收的建議》,經過修改,該協議經總經理趙雁彬簽字同意后,交財務處負責辦理。2003年10月21日、2003年11月被告人于德政以萊鋼股份公司名義與昆侖證券公司董事長王毅潔簽訂了兩份協議,萊鋼股份公司將4.04億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貼現息由昆侖證券承擔,貼現后萊鋼股份將該筆資金匯至昆侖證券。后該筆資金存入了昆侖證券公司設在農行深圳福田支行的自營賬戶,而并未存入萊鋼股份公司的188保證金賬戶。2004年4、5月該筆資金到期后,昆侖證券歸還1.7億元后,無力支付其余資金。于德政與王毅潔簽訂了延期還款的協議。2004年4月28日雙方簽訂第四份協議,將還款期限再次拖延,2004年10月份雙方再次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后昆侖證券進入破產程序,欠萊鋼股份公司的2.04億元無力歸還。被告人于德政為彌補該筆資金缺口,于2005年1月25日下午,指示田同寶、華逢星利用萊鋼建安公司的工程決算,偽造了1.9億多元的應付工程款項,另外從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向萊鋼股份公司支付981萬元,從而彌補了該2億多元的票據虧空。2005年5月份,被告人于德政私自決定將萊鋼股份公司在昆侖證券的債權轉讓給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最終造成國有資產損失1.5億余元。
2006年7月份,山東鐵源爐料有限公司停產近一個月,其股東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對其信心不足,希望出售持有的該公司750萬股權。被告人于德政因考慮到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實際業務很少,經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刁云濤的多次要求,被告人于德政決定收購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在萊鋼鐵源爐料有限公司的股權。被告人于德政與刁云濤協商,由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溢價40.5萬元,收購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萊鋼鐵源爐料有限公司30%的股權。2004年7月30日于德政安排田同寶代表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與刁云濤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協議后同年8月4日,于德政利用擔任萊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兼財務處長職務之便,安排宋樹棟從萊鋼股份公司挪用790.5萬元銀行匯票支付給山東瑞華投資有限公司。同年8月31日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歸還萊鋼股份公司790.5萬元。山東萊鋼鐵源爐料有限公司分別于2005年7月和2006年11月兩次分發給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股利共計578.125萬元。至2005年12月份,被告人于德政從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領取股利及期權獎勵共計208.75萬余元。
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成立后,三家股東實際并未真正出資,注冊資金5000萬元系由萊鋼墊付。公司成立后,注冊資金被抽回。被告人于德政成立了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并自封為管委會主任,行使日常管理權,后被告人于德政便動員萊鋼財務處的相關人員入股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但是因多數人稱沒錢入股,被告人于德政便安排宋樹棟從中國建設銀行萊鋼專業支行為田同寶、宋樹棟、李豐修、谷道京、閔憲金、姜維、侯祥銀、張德和、于德政辦理貸款。貸款到期后,被告人于德政在未與任何人商量的情況下,私自指使宋樹棟從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挪用280萬元墊付個人貸款,其中為于德政墊付建行貸款60萬元、農行貸款50萬元,為其他八人墊付每人20萬元的貸款本金160萬元及利息10萬元。其中閔憲金于2005年11月份退股,2006年6月份,姜維、李豐修、侯祥銀、谷道京將貸款本金及分紅歸還萊鋼紀委。
2006年3月6日,田同寶被濟南市歷城區檢察院刑事拘留,被告人于德政、宋樹棟去濟南打探消息后回到萊鋼。為了掩蓋做假賬的違法行為,被告人于德政電話通知被告人李豐修將田同寶辦公室內的所有文件資料及個人物品帶走。后被告人李豐修將上述物品帶至被告人于德政家中,與于德政、宋樹棟三人將所有物品分類整理后,被告人于德政指使被告人李豐修將挑出的資料隱藏在里辛鎮開發區沙寶江車庫內。3月8日被告人于德政再次指使被告人李豐修、宋樹棟到田同寶辦公室尋找相關資料,兩被告人在財務處會計科倉庫內找到了兩本會計憑證,一本是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2005年3月份記賬憑證,另一本是萊鋼股份公司2005年1月份記賬憑證。被告人于德政指使被告人宋樹棟、李豐修將上述資料藏起來,兩人將兩本憑證予以隱藏,后來因濟南市歷城區檢察院多次追問田同寶東西的下落,被告人于德政便指示被告人李豐修、宋樹棟將該兩本會計憑證燒毀。后被告人李豐修到萊蕪市鋼城區黃莊鎮官莊村南側的山上將萊鋼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份銀字第24本憑證(憑證編號401-461)銷毀,憑證金額為741,271,157.27元;另一本記帳憑證投入火中后拿回,后仍藏于沙寶江車庫內。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德政系經過萊鋼集團公司考察研究后,向萊鋼股份公司推薦提名,并經過萊鋼股份公司的正式任命,擔任萊鋼股份財務主管(高管)兼財務處長,屬于國有公司委派到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的管理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于德政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萊鋼股份公司公款挪用給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謀取個人分紅之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挪用公款罪;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管委會,系被告人于德政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等機構之外設立的一個權力機構,該機構實際上負責該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等重大事項。被告人于德政利用擔任萊蕪金橋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之便,挪用該公司資金用于歸還本人及其他八人用于購買股票的銀行貸款及利息,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挪用資金罪;被告人于德政身為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主管兼財務處長,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其行為已經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告人于德政指使被告人宋樹棟、李豐修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告人于德政犯有數罪,應數罪并罰。
最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被告人于德政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豐修、宋樹棟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在庭審中,于德政辯稱無罪,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而同案犯李豐修、宋樹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其被指示,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應縱情或減輕處罰。
宣判后,于德政不服判決,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