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2007年2月13日 廣西天華編輯
記者昨日獲悉,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制度即將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以配合將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施行。
《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正式啟動兩個規定的制定工作,成立了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召開了三次工作小組會議,形成100萬字左右的調研報告,擬出第一次征求意見稿。截至目前,已經召開兩次專家論證會,兩次法院系統征求意見座談會。
最近,通過對各方面意見的消化吸收,工作小組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并在系統內征求意見,目前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即將定稿,由最高人民法院適時頒布。
指定管理人制度由兩個規定組成,一個是《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另一個是《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管理人報酬是指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報酬,不包括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第二次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可供清償的全部債務人財產價值為標的額,按比例確定管理人報酬計算標準,具體比例上限從0.5%至15%不等,金額從15萬元至1153萬元不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為基準,在50%的浮動范圍內規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計算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