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廣西天華編輯
為了方便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更好的理解、掌握自行納稅申報的政策規定,幫助其正確履行自行納稅申報義務,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納稅人取得不同應稅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報,如何進行申報等問題,編寫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例解,對納稅人進行分類指導。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一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二 (見附件)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三 (見附件)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四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五 (見附件)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六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七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八 (見附件)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九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十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十一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各類申報情形例解 例解十二
例解一、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三費一金”)可以不計入年所得12萬元之內,具體標準應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三費一金”應計入年所得范圍內。因此,在計算年所得時,如果工資、薪金收入中含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付的“三費一金”,則在計算年所得時應將其減除;如果工資、薪金收入中不含這部分收入,則不用再減除(以下舉例假設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均不含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且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均按國家規定標準繳納)。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例解四、小李是一個體工商戶,平時除了經營自己在A市B區的服裝店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2006年小李全年營業收入120000元,與經營有關的可在稅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費用20000元、營業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預繳個人所得稅3200元。則2006年度終了,小李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因此,年度終了后,小李應將全年收入匯算清繳。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支出)-1600×12
=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
=25800元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25800×20%-1250=3910元
應補繳稅額=3910-3200=710元
申報時,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小李應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即向A市B區服裝店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
另外,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政策出臺以后,小李應當計算自己是否在申報人員之列。對小李而言,他的收入來源比較單一,全年僅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所以,
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58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不用向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例解六、任雙雙是××制片廠的一個演員,2006年所有收入如下:
(1)制片廠全年發放工資40000元,同時,任雙雙個人全年繳了10000元“三費一金”,已按規定扣繳了個人所得稅;
(2)5月取得外出演出收入50000元,并按規定扣繳了個人所得稅10000元;
(3)給某酒廠拍攝一部廣告,6月份取得收入200000元,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57000元;
(4)參加外單位電視劇拍攝,8月一次性取得收入30000元,并都按規定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共5200元。
年度終了后,任雙雙該怎樣進行申報?
答:(一)年所得的計算
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勞務報酬所得–《辦法》第七條規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
1、 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法定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同時,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內,由于任雙雙繳付的“三費一金”是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因此,在計算年所得時,這部分收入可全額剔除。
年工資、薪金所得=40000-10000=30000元
2、 勞務報酬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年勞務報酬所得=50000+200000+30000=280000元
綜上:
2006年任雙雙的年所得=30000+280000=310000>120000元
因此,任雙雙應該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二)申報資料
申報時,任雙雙應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申報表的填寫略)和身份證復印件等。
(三)申報地點:××制片廠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按照《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申報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五)申報方式: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或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可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例解七、小田是一個自由演員,戶籍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區。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轉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轉到北京發展,住在海淀區A小區。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萬元,則小田該到何地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答: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小田離開戶籍所在地時間較久,且在申報時,北京是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著方便自己的原則,在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區主管地稅機關和海淀區A小區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之間選擇并固定其中一處進行申報。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例解九、小衛2006年有以下幾項收入:
1、2006年度承包某市A服裝廠,分別在6月、12月兩次取得承包收入50000元、60000元,預繳個人所得稅11000元、12000元。
2、當年被評為地級市勞動模范,獎金30000元;
3、個人儲蓄存款賬戶孳生利息2000元。
則2006年度終了小衛該如何申報?
答:(一)取得每筆收入時
1.承包收入年終匯算清繳
(1)稅款的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50000+60000-1600×12)×35%-6750
=25030元
年終應補稅額=25030-(11000+12000)=2030元
(2)申報內容:《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表略)等
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納稅取得應稅收入,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報送《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
(3)申報地點:A服裝廠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申報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2.地市級獎金收入
因地市級獎金收入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免稅范圍,故應由發放獎金的部門在發放獎金時,按“偶然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30000×20%=6000元
3.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儲蓄存款利息由銀行結付利息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2000×20%=400元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1.年所得的計算
對小衛而言,全年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三個項目。所以,
年所得=年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年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年偶然所得
按照《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在計算年所得時,其中: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年所得=經營利潤
=50000+60000=110000元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年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00元
(3)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年偶然所得=30000元
綜上,
2006年衛某的年所得=110000+2000+30000=142000>120000元
因此,2006年度終了后,小衛除進行上述第一項收入的申報外,還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2.申報內容:《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申報表填寫略)和身份證復印件等。
按照《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3.申報地點:A服裝廠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申報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按照《辦法》第十五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注釋
經過上述分析后,小衛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期間,除了要進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外,還應該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例解十、F先生為外籍人員,于2006年6月1日受其境外雇主P公司派遣,來華擔任P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S公司的經理,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F先生僅由于工作在中國境內居住,按有關稅收規定仍屬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兩個月,其余時間均在中國境內居住;在此期間,其取得下列所得:
1、每月從中國境內的S公司取得工資收入2萬元人民幣(以下稱第一項所得);
2、每年年末從境外P公司取得獎金折合人民幣20萬元(以下稱第二項所得);
3、每年從境外取得境外房產出租收入折合人民幣10萬元(以下稱第三項所得);
4、每年從境內銀行取得外匯存款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幣1萬元(以下稱第四項所得)。
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取得所得時的稅務處理
1、F先生取得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所得,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應在取得所得時,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F先生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98號)的有關規定,F先生僅就其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以后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納稅年度取得的該項所得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即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可僅就屬于2013年的部分按中國稅收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十八條規定,該項應納稅款應由F先生在2013納稅年度后30日內,向F先生在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各納稅年度末的稅務處理
1、盡管F先生在2006、2012和2014三個納稅年度取得的年所得已經達到12萬元人民幣,但由于在這三個納稅年度中,F先生在中國境內居住均不滿一年,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F先生在這三個納稅年度可免予按照《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2、由于F先生在2007-2011年間各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均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達到12萬元人民幣,F先生應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即F先生應在各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任職、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但根據《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F先生申報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項所得。
3、由于F先生在2013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已達到12萬元人民幣,F先生應按照《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即F先生應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任職、受雇的S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由于F先生在2007-2011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均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在2012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90天,F先生在申報2013年的年所得還應包含其在該年度取得的第三項所得。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例解十一、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資收入分別為140000元、160000元。同時,F省的小王轉讓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當地稅務機關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樣,H省的小李轉讓房屋取得600000元,當地稅務機關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則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轉讓所得在“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中如何換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應申報的年所得額如何計算?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計算年所得時,要將“財產轉讓所得”按上述方法換算后與工資所得合并計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計算
(1)小王轉讓房屋收入換算的年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2、小李年所得計算
(1)小李轉讓房屋收入換算的年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資所得和房屋轉讓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
例解十二、2006年,小明和小東都是某公司職員,兩人在業余時間炒股。小明轉讓滬市股票3次,分別取得收益8萬元、1.5萬元、-5萬元,小東轉讓深市股票5次,分別取得收益-2萬元、2萬元、-6萬元、1萬元、4萬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資所得9萬元,并已扣繳稅款;小東2006年取得工資所得12萬元,并已扣繳稅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東應申報的年所得額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后為負數的,按“零”填寫。因此,小明、小東應申報的年所得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資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別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應稅項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產轉讓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應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
(2)同樣,對小東而言
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財產轉讓所得
其中,年財產轉讓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萬元
根據國稅函[2006]1200號規定,股票轉讓所得盈虧相抵后為負數的,按“零”填報。因此,
小東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東年所得12萬元,已達到自行申報標準,應向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注:以上舉例,如果題目中未標注說明,在計算過程中均不考慮其他稅費、滯納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