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2006年12月20日 廣西天華編輯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中國財政部制定印發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辦法》強調,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有意瞞報、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全面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財政部決定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本次資產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為清查基準日。本次資產清查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 《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在資產清查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的,不組織或不積極組織,未按時完成資產清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對資產清查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重新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對拒不完成資產清查工作的單位,財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辦法》指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資產清查中,采取私分、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說,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申報的資產清查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資產清查中與單位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強調,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對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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