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2006年12月4日 廣西天華編輯
備受社會關注的原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億元的大案,經過10月31日至11月3日連續4天的公開審理后,四川省遂寧市中級法院于12月1日做出判決:周益明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明倫集團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5000萬元。周益明由此成為中國證券資本市場上第一個被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員。
和周益明一同受審的還有明倫集團財務經理劉文中、明星電力副董事長賴學軍、明倫集團財務總監史云、明星電力董事兼副總經理王峰和明星電力財務總監趙麗萍。5名被告同樣犯合同詐騙罪,劉文中被處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萬元;賴學軍、史云分別被處4年有期徒刑,各處罰金15萬元;趙麗萍和王峰分別被處3年有期徒刑,各處罰金10萬元。上述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將被依法追繳,發還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審理認為,2003年周益明入主明星電力后,自任明星電力公司董事長,并安排明倫集團的賴學軍等人進入公司高層,控制明星電力的生產經營。取得控制權后,明倫集團及周益明等人通過對外投資、非法拆借、轉口貿易、國際貿易等方式,非法占有明星電力資金4.63億元人民幣和1074萬美元,共計約5.5億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做出以上判決。
法院顯然認同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公訴人指出,周益明取得明星電力控股權,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資金,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詐手段基礎上的。周益明收購明星電力股權的整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實施詐騙的過程,符合刑法224條中“合同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有消息稱,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提起上訴。
這起被遂寧人稱為“老鼠吃大象”的大案是怎樣釀成的?據了解,明星電力公司是遂寧市380萬人口水、電、氣的主營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電力欲轉讓28.14%的國有股,價值為3.8億元。當時明星電力沒有外債,企業流動資金達1億元,資產狀況良好。
為了收購明星電力股權,周益明立即著手成立深圳明倫集團,在尚未完成工商注冊時就與遂寧市政府開始洽談。當時他的凈資產實際為負數,據警方調查顯示:在收購明星電力前的2002年底,明倫集團的總負債高達2.8億元,凈資產實際為-647萬元。
周益明還采取了一系列造假手段:以10萬元買來深圳某公司,用8000萬元銀行貸款進行反復倒賬,虛增母公司及7個子公司的注冊資本金3億元;用11萬元買來深圳市一家污點會計師事務所做的2001年、2002年兩份虛假審計報告,虛構公司總資產27億元、凈資產12億元。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銀行貸款嚴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購。為逃避法律規定,與周益明有著特殊關系的銀行高管還為做了一個“過橋貸款”的方案,以企業流動資金的名義給周益明放貸。周先后從華夏銀行廣州分行、浦發銀行深圳羅湖支行、廣發銀行深圳分行春風路支行等三家銀行獲得貸款4.22億元,其中3.8億元用于收購明星電力股權。
明倫集團自2003年成為明星電力的大股東之后,就開始了瘋狂的資金大轉移。不到4個月,就將明星電力5億元資金轉入明倫集團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2005年,明星電力虧損3.5億元。
見過周益明的當地干部告訴記者,所謂“福布斯年輕富豪”的周益明,看上去就是一個“楞頭青”,讓人難以相信他是一個擁有幾十億資產的成功企業家。事實上他的騙局并不難識破,令人氣憤的是由于政府失察,公司國有股東代表受賄(明星電力原總經理周某已被“雙規”,初步查明其收受賄賂達百萬元以上),致使國有資產和股東利益遭受嚴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