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廣西財政廳 2006年11月13日 廣西天華編輯
為解決廣西區直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區直國有企業”)所辦中小學的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改革,促進“和諧廣西”建設,廣西自治區財政廳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了解決這部分退休教師待遇的政策建議,得到了批準,以《廣西壯族自治區辦公廳關于落實區直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06]97號)印發各地貫徹執行。目前,該項政策已進入落實階段。政策的主要內容有:
一、對目前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區直國有企業所辦中小學,積極創造條件, 按照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在2007年以前將其移交當地人民政府管理。在移交工作完成以前,其在職教師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補貼項目補助低于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按上述標準計發確有困難的國有虧損企業(即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企業:企業在職職工人均工資水平低于全區在職職工人均工資水平的;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在職教師工資和退休教師補差待遇后,當年虧損總額等于或大于企業所辦中小學實際發放在職教師工資和退休教師統籌外補貼總額的或連續兩年虧損的困難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自治區財政按一定標準給予補助。補助的標準為:1.年度虧損總額小于或等于企業實際發放在職教師工資和退休教師統籌外補貼總額的,根據企業困難程度按虧損總額的60~80%給予補助;2.年度虧損總額大于實際發放給在職教師工資和退休教師統籌外補貼總額的, 根據企業困難程度按實際發放在職教師工資和退休教師統籌外補貼總額的60~80%給予補助。
二、2004年1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和已實施關閉破產的區直國有企業所辦中小學,在移交或關閉破產前已在學校教師或教學管理崗位上工作并有教師資格證書的退休教師,或在實施《教師資格條例》之前已在教師或教學管理崗位上按有關規定退休的教師,可享受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的退休待遇,其退休待遇從2006年1月1日起,由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發放,所增加的補助費用以2005年為基數年進行計算,按以下渠道解決:第一,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區直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在移交前因退休而仍留在企業的退休教師所增加的補助費用,由所在企業一次性劃撥10年費用交社會保障部門;劃撥上述費用確有困難并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虧損企業,凡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發放退休待遇移交手續的,由自治區財政按所需費用的50%給予補助。企業連續虧損在3年(含3年)以上, 在職職工最近3 年人均工資水平均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倍以內的困難企業,自治區財政的補助比例可再適當提高。第二,對已實施關閉破產的區直國有企業,其所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所增加的補助費用,由自治區財政一次性劃撥10年補助費給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障部門。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上述退休教師的補差待遇尚未得到落實的,可以將尚未發放的費用隨同10年費用交由社會保障部門補發。其中學校已移交當地,但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所產生的費用,由所在企業負責解決;該企業已關閉破產的,由自治區財政解決。
三、按國務院國辦發〔2004〕9號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的上述支出允許計入費用科目,在所得稅前扣除。
四、今后區直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