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范圍。隨后,國務院通過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廣泛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專家、學者和基層稅務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反復論證,本著“方便納稅人、調節高收入、便于稅收征管、突出管理重點”的原則,制訂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
《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的五種情形,即: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辦法》規定,符合第1種情形的納稅人,即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全部應稅所得達到12萬元,不論其平常取得的應納稅所得,是否已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是納稅人自己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過,年度終了后都應當再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符合第2至4種情形的納稅人,要進行日常申報納稅,即在取得應稅所得時,就應當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第5種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暫未明確,其納稅申報辦法根據具體情形另行規定。
《辦法》規定,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需申報其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和相關個人基礎信息。申報的“年所得”包含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同時明確,在計算年所得時,可以剔除三類免稅所得,即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并規定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項所得均以毛收入額來計算“年所得”。
為方便納稅人自行申報,《辦法》規定,納稅人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既可以采取數據電文方式(如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同時規定,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理申報?!掇k法》并規定了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提供優質服務的具體要求。如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各類申報表,登載到稅務機關的網站上、擺放到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免費供納稅人隨時下載和取用;在納稅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的征、補、退、抵手續,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等等。
此外,《辦法》還分別明確規定了納稅申報的地點、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