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主管廠子財務工作的便利,北京日用化學二廠副總會計師姜濤冒用廠長名義與銀行簽訂質押合同,為外單位的貸款提供擔保,最終導致北京日用化學二廠遭受經濟損失801萬余元。日前,通州法院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姜濤有期徒刑7年。
經過審理法院查明,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間,北京日用化學二廠副總會計師姜濤利用主管本廠財務的便利,私自以廠長的名義簽發法人授權委托書,與銀行簽訂質押合同,用本廠的1000萬元定期存單先后為外單位的1300萬元短期貸款作質押擔保。后因外單位的貸款有800萬元到期未能償還,銀行通知姜濤要扣劃北京日用化學二廠的資金。這時,姜濤私自讓財務人員從北京日用化學二廠公款賬戶里轉賬1000萬元,劃入結算賬戶,最終導致北京日用化學二廠被銀行扣劃801.344萬元,抵頂外單位的欠貸和利息?,F因這家單位已處于停產狀態,法人代表下落不明,經濟損失已無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