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電子商務網 2006年8月30日 廣西天華編輯
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破產法是規范企業破產程序,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今后必將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產生深遠影響,就其中讀者關心的一些問題,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財經委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
有助改善社會信用狀況
記者:剛剛通過的新企業破產法會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產生哪些方面的重要影響?
李曙光:企業破產法是完善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法律,它的順利通過,在三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從完善整個市場經濟規則的角度來說,它彌補了市場退出的法律空白。與市場經濟運行最密切的有三方面的法律,市場主體法、市場交易法和市場退出法。前兩種法律我國已經陸續出臺多部,但有關市場退出的法律,卻一直較弱。此次企業破產法的出臺,是經濟主體的重要救濟手段,為市場經濟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法律保障。
其次,破產法有助于改善整個社會的信用狀況。“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重要法則,如果“劣”不能淘汰的話,它就會囂張,社會信用也難以建立。企業破產法可以發揮驅逐“劣幣”的效應,促進社會的信用、商業交易中的信用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信用的建立。
第三,近些年來,我國對外開放步伐加快,并加入了WTO,但國際上有觀點認為,中國雖然已經“入世”,但并沒有真正“入市”,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原因之一就是中國沒有一部真正市場經濟的破產法。這次企業破產法的成功通過,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我國在WTO中的國際形象,建立起一個有信用、有效率、有保障、有預期的法律機制和市場環境,打消外資進入中國的顧慮。
基本實現三大預定目標
記者:新破產法在具體制度設計方面有哪些創新呢?
李曙光:新企業破產法有諸多方面進行突破,最主要的制度創新有六個方面。
擴大法律適用范圍。原企業破產法只是適用于國有企業,而新法適用于所有的法人企業,包括國有企業與法人型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機構。
引進“破產管理人”制度。原破產法主要是由政府組成的清算組來承擔各種破產事宜,這種機制不市場化,也不專業化,還帶有政府干預的色彩。新的破產法引入了國際通行的破產管理人制度,將整個破產運作交由專業化人士來處理,使破產程序更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規定破產重整制度。重整是新法中另一個重要制度。對可能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企業進行重整卻是國際化的潮流,重整的概念就突破了原來的破產就是“退出市場”、“清算”、“死亡”這樣的傳統觀念,使破產法成為一部拯救企業法。
首次寫入跨境破產。隨著全球資本流動加速,跨國投資大量發生,由此一個國家的破產裁決會對另外一個國家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產生重要影響,基于這種考慮,新企業破產法規定,“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同時,對于外國法院的破產裁決,在互惠、有司法協助或國際公約的條件下,中國法院也裁定承認和執行。這對在我國的海外上市公司,以及將來中國上市的外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撐。
強化破產責任。新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責任的規定和新《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應盡的注意義務、勤勉盡責義務,《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虛假破產罪,都實現了對應。
重視對職工利益的保護。新破產法規定,新法實施前的,職工債權優先于擔保債權,這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獨創的,和中國國情密切相連。
記者:新法有沒有完成最初期待的目標?
李曙光:多數學者期待制定一部市場經濟取向的、和國際接軌的、同時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的有操作性的破產法,從昨日通過的法律來看,這三大目標基本實現了。
為投資者提供救濟機制
記者:表面看起來,破產法更多在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但事實上,資本市場上的許多投資者作為股東也可能是上市公司破產的受害者,企業破產法是如何協調兩者的關系的?
李曙光: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基點,對此法律提供了兩種制度,一是預防性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強制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累積投票權等相關制度,另一種是企業破產法提供的處置性、救濟性制度。
事實上,引發上市公司破產危局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從事了欺詐投資者的事務,甚至有的公司買賣期貨,一夜間輸得傾家蕩產,面臨破產困境。此時,恰好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責任人,股東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證券法》上的訴訟。
此外,法律也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也不至于顆粒無收。
相關鏈接:新《企業破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