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主任、新《破產法》起草小組組長朱少平在介紹破產立法問題時表示,在經過反復討論后,起草小組基本決定新《破產法》將不包含個人破產問題,可能通過單獨立法解決。他同時透露,新法適用的范圍主要是企業及企業法人。
當日,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及上海市天寅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的“公司重整與清算法律實務研討會”在上海市社會科學院召開,就破產立法、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實踐等問題進行討論。
1993年起草的新《破產法》在經過10多年醞釀后,2004年2次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但至今該法仍沒有出臺,朱少平表示:“是因為個別問題仍存在爭議。”其中,首當其沖的就是關于新《破產法》調整范圍的討論。
朱少平指出,1986年出臺的就《破產法》主要針對國有企業破產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化以及我國加入WTO,新《破產法》必須對舊《破產法》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于是,是否將個人破產問題寫入新《破產法》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
為此,記者采訪了天寅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兵。他告訴記者,個人破產問題一直處于兩難境地,主要是這個問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此,起草小組對該問題的決定應該是在考慮各種因素后決定的。
參加此次研討會的還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以及司法局、律師協會、中介機構及企業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