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財經報 2006年7月5日 廣西天華編輯
備受各界關注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到底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現在有了明確說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最近聯合下發通知,對“四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口徑進一步做出明確界定和細化。
通知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通知強調,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通知特別指出,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明確要求“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四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將是國家長期執行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該負責人還算了一筆賬,結論是:加上“四金”優惠,我國個稅每月費用扣除額度其實不止1600元,而是2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