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2006年6月15日 廣西天華編輯
為加強葡萄酒消費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并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生產企業銷售葡萄酒,無論納稅申報當期是否收到主管稅務機關轉交的證明單退稅聯,均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準予從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消費稅。如當期應納消費稅不足抵減的,余額留待下期抵減。
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簡稱證明單)管理。證明單由購貨方在購貨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銷貨方憑證明單的退稅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已納消費稅退稅。
生產企業將自產或外購葡萄酒直接銷售給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相關鏈接: 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