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財政部新聞辦公室 2006年6月7日 廣西天華編輯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部長金人慶簽署財政部令,公布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對促進我國國有資產管理向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方向發展,對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對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公布的《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和各部門、各單位的管理職責,全面規范了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構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從形成、使用到處置全過程的有效監管體系。具體體現在:一是明確了管理原則。即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二是理順了管理體制。即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三是規范了配置程序。為了使資產配置公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辦法》在配置環節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序,體現了與預算管理的緊密結合。《辦法》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求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求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允許重新購置。《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擬購置資產,必須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后,提出品目、數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四是強化了使用管理。在資產使用環節,《辦法》不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還建立了資產調劑制度,著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即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同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和審批程序。五是加強了處置管理。為了解決處置無序、資產流失的問題,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即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同時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和經營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獲得的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同時還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一五”時期,財政部將從以下五個方面全面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一是制定出臺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體系。財政部將根據《辦法》確定的原則,研究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及特殊資產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細化各個環節的管理,全面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是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財政部將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辦法、設計資產清查報表體系、開發資產清查軟件,按照“整體設計、試點修正、全面鋪開”三個步驟,盡快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開展一次全面的清查,真正摸清“家底”。
三是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財政部將開發建立全國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資產清查數據為依據,同時實時錄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借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起中央與地方、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動態管理信息平臺,以全面、及時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從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提高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是全面加強各環節監督管理。財政部將按照《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對資產配置、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等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對國有資產收入形成、征繳和使用加強監督,嚴格管理;對資產調劑、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建章立制、全面推進。努力將《辦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五是指導推動地方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按照《辦法》要求,財政部將加強與地方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加強業務指導和協調,推動建立健全機構和人員;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際,盡快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共同搞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