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06年4月25日 廣西天華編輯
備受社會關注的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責任合伙制度,并明確規定法人可以參與合伙。有關專家認為,這些修改有利于鼓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嚴義塤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關于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為鼓勵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發展,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規定”一章,主要規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有限合伙的事務執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規定等內容。此外,草案還增加了“有限責任合伙的特殊規定”一章,就有限責任合伙的定義、專業服務機構的責任、執業風險基金等內容作了規定。
由于現行的合伙企業法對法人合伙的規定不夠明確,此次修訂草案將合伙人的范圍擴大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明確規定法人可以參與合伙。這一規定與公司法關于限制公司對外投資的除外條款是銜接的。同時,為防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因參加合伙可能使企業全部財產面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草案規定,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參與合伙應通過其子公司或者其他控股機構進行。
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現行合伙企業法,對確立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規范合伙企業設立與經營、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問題,使這部法律的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現實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如合伙企業法規范的對象比較單一、發展風險投資迫切需要在法律中規定有限合伙制度、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迫切需要在法律中規定有限責任合伙制度等。
與現行合伙企業法相比,修訂草案新增26條,刪除2條,合并4條,由原來的9章78條增加到11章1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