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京華時報 2006年2月6日 廣西天華編輯
自今年1月起,國內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一律要按規定繳稅。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決定進一步加強對教育勞務營業稅的征收管理。
兩部門明確規定,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這些可以免征營業稅。而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要按規定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