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2005年12月23日 廣西天華編輯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51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新華社昨日受權播發這個決定和修訂后的《條例》。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打電報發電傳就可申辦公司
《條例》規定,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材料要被重罰
《條例》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用、商譽等不得作價出資
《條例》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