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2010年4月2日 廣西天華編輯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4月1日出版的《求是》雜志上撰文表示,在統一稅政前提下,研究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此外謝旭人還提出:逐步提高我國直接稅的比重,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環境稅以及推進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等目標。
謝旭人在這篇名為《堅定不移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文章中做出上述表示的。文章強調:“在統一稅政前提下,研究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培育地方支柱財源,從而盡可能通過增加地方本級收入,增強各地特別是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安排使用收入的自主性、編制預算的完整性和加強資金管理的積極性。同時,要按照強化稅收、規范收費的原則,分類規范收費、基金管理,充分發揮稅收在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中的主渠道作用。”
專家介紹,所謂稅政管理權通常意義上有兩種理解,窄口徑的稅政管理權主要是指稅收政策的管理權;而寬口徑的稅政管理權包括稅收立法權、稅制調整管理權、稅收征收權和收入歸屬權等權限。
賦予地方適度的稅政管理權的相關提法曾見于中國共產黨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業內專家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中國的稅收立法權高度集中,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時并沒有解決稅收立法權的問題,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地方稅制改革嚴重滯后,其直接表現就是近十年稅制改革主要集中于中央稅和共享稅。
地方稅收立法權缺失同時造成的一個問題就是地方無法因地制宜地調整地方稅結構,地方不能因地制宜,開征本地稅源充足的稅種,從而收入不能及時滿足地方財權和事權的需要。
國稅總局也曾在其網站上解釋下放稅政管理權的原因:各地資源優勢和稅源條件各不相同,實行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體制,容易出現全國統一立法的稅種,地方不一定都有相應稅源,而在一些地方稅源充裕的稅種,全國未必有普遍征收的意義。
在這種情況下,過分強調稅權集中,將不利于有效配置財政資源;相反,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地方根據當地稅源情況,行使必要的稅收管理權,則有利于兼顧地方的實際,提高稅制的效率。
另據分析,為地方提供合理的收入來源和渠道,從而杜絕亂收費現象也是下放稅政管理權的重要原因。
對于當前的稅政管理權如何下放,問題的焦點在于立法權是否下放,一些專家認為,無論大小稅種的立法權全部集中在中央,這種做法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的,同時也與財力和事權一致的原則相悖,在做法上可以對一些稅基流動性較小且地區分布均衡的地方稅源授權地方行使相應的稅收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