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2005年11月29日 廣西天華編輯
記者日前從財政部獲悉,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積極配合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財政部下發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就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作出明確。
此前,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座談會上透露,為配合股權分置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將出臺包括制定股權分置改革對價支付的會計處理辦法等政策措施。財政部本次出臺的《暫行規定》,正屬于股權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也表明了財政部積極促進股權分置改革的態度。
《暫行規定》確定,企業應當設置“股權分置流通權”和“應付權證”科目,分別核算企業以各種方式支付對價取得的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流通權和企業為取得流通權而發行權證的價值。
《暫行規定》分別對七種流通權取得方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對比較復雜的以發行認購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和以發行認沽權證方式取得的流通權的會計處理作出了細化的安排。
在對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會計處理上,《暫行規定》確定,企業取得的流通權,平時不進行結轉,一般也不計提減值準備,待取得流通權的非流通股出售時,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結轉。
《暫行規定》明確要求,企業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資產項目內單列“股權分置流通權”項目反映;應在流動負債項目內單列“應付權證”項目反映。對于以承諾方式或發行權證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權,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說明承諾的具體內容;對于發行的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也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說明發行的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