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本網記者從參與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的人士處獲悉,經過計算,《意見》中規定的央企高管年薪的上限是,央企高管的基本工資部分為不超過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績效工資部分的上限是高管基本年薪部分的3倍。
也就是說,央企高管的年薪上限為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倍(基本工資5倍和績效工資15倍)。
另外,《意見》中規定的國有金融企業高管薪酬管理辦法,正由財政部加緊制定當中,預計在近期內就可以完成。
這位人士表示,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意見》授權財政部在《意見》的規定之下,起草國有金融企業高管薪酬管理辦法。
但上述人士強調,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年薪制度也是在《意見》規定的框架內擬定,所不同的只是在國有金融高管年薪計算公式的指標和權重設計上,會根據金融行業的特殊性有所變化,但不可能超過《意見》所規定的上限,更不可能達到,此前一段時間由財政部擬定的280萬元年薪。
9月16日,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資委等單位正式下發了“國企高管薪酬管理辦法”即《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
《意見》主要從適用范圍、規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范。
《意見》規定,央企高管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中長期激勵三部分組成。
其中,基本年薪由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一定倍數,再乘以企業規模系數(或調節系數)構成,但不會超過5倍。績效年薪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數,而且不會超過3倍。
由于有關部門并沒有公布過,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具體數字,因此記者無法計算出《意見》規定的央企高管年薪上限數額。
記者僅能找到的官方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9229元。其中,國有單位的平均工資為31005元,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06倍。但這些與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有多大的差距則不得而知。
《意見》稱,由于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還在試行中,因此對中長期激勵先作了審慎探索的原則性規定。
其中,股權激勵部分規定,只有在經營者完成企業中長期實際業績考核指標的情況下,方可行權。
《意見》還規定,央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績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由企業一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上述人士表示,制定《意見》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降低一些國企高管過高或者偏高的薪資水平。
所謂國企高管大致包括:《企業國有資產法》第22條規定的,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國有股董事、國有股監事。
據上述人士稱,《意見》目前并沒有下發給有關企業,《意見》的全文在近期也不會向社會公布。
但這位人士表示,這并不會影響該文件的實施。這是因為,央企高管年薪是由主管部門計算,企業只需向主管部門上報《意見》中規定的有關國企高管薪酬的數據即可。
這位人士表示,2009年的國企高管年薪將按照該辦法執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該文件主要是為了規范央企高管薪酬,對于地方國有企業高管薪酬,則是要參照該文件的規定來制定。在該文件頒布之后,各有關部委和地方政府,還將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