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
會議指出,實施績效工資是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在規范津貼補貼的同時實施績效工資,逐步形成合理的績效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完善的分配激勵機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觀調控機制,對于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分三步展開。第一步從2009年1月1日起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第二步配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
會議明確了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基本原則。一是實施績效工資與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相結合,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嚴肅分配紀律。二是以促進提高公益服務水平為導向,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三是分級分類管理,因地制宜,強化地方和部門職責。四是統籌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的收入分配關系,不斷完善績效工資政策。
會議確定,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保障,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會議強調,實施績效工資涉及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工作任務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精心組織,加強指導,妥善處理各方面關系,切實解決好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實施工作平穩進行。
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草案)》,決定該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