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組有趣的數據。去年全年,破產案件只有3500多起,不過,退出市場的企業數量卻是近80萬家。這近80萬家企業選擇了通過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注銷企業的方式退出。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認為,3500家企業破產與近80萬家企業注銷吊銷之間的巨大差距,反映出多數企業退出市場沒有按照《破產法》執行。
“這里面有一部分企業妥善解決了債權、債務問題。但是,有相當一部分的企業在注銷吊銷時,是惡意破產、逃債破產,根本沒有清理債務,存在信用欺詐的問題”,李曙光說。
新《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已近兩周年。為了解決《破產法》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時間起草《破產法》大司法解釋,目前這部共200余條的司法解釋草案,已經在法院系統內部征求了意見,下一步是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征求意見,并修改后,將會在明年出臺。
“《破產法》最大的問題是實施的案例太少了”,李曙光說。身為《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李曙光一直關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
李曙光說,在原來舊《破產法》和政策性破產實施時的破產案件,要比現在實施新《企業破產法》后多得多。
李曙光認為,現在大量企業采取注銷吊銷的方式退出,不但使得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為整個社會積累了大量的商業信用風險,而且還浪費了大量退出企業的優質資產,既沒有發揮《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市場退出機制,也沒有發揮市場經濟健康配置社會資源的作用。
“政府的手太長了,干預太多了”,李曙光將政府干預歸結為影響破產案件數量大幅減少的最主要原因。
他說,很多應該采取破產的企業沒有破產是因為很多政府官員沒有認識到破產是市場經濟的正常手段,是市場經濟正常的資源配置的手段。比如:三鹿破產案件,由于政府行政性的操作,使得該案遺留下來很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破產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組專家顧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欣新表示,要充分理解《破產法》的社會資源調整作用。《破產法》除了講企業清算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內容是講企業挽救制度。
全國首例破產案件破產管理人組長,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尹正友律師表示,法院審判力量有限,很多地方的法院沒有專門的破產庭,制約了破產案件的審判,影響了法院的受理。
“新《破產法》實施以后,政策性破產結束,沒有銀行呆壞賬沖銷等激勵破產的措施,也是破產案件大幅下降的一個原因”,李曙光說。
事實上,金融危機發生以來,還沒有包括中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在內的中國金融機構申請破產。
有關人士表示,中國金融機構雖然還沒有出現破產的例子,但也應該做好相關的政策準備。
李曙光表示,世界主要國家的破產法《破產法》大多有“抵消權”的規定,用好“抵消權”可以有效化解由金融衍生品帶來的風險。
中國《破產法》第46條就涉及到抵消權問題,“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抵消權”簡單來說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負債,可以抵消掉。一旦破產案件受理以后,如果債權人再向債務人借錢,那就不能抵消。但是有三種情況的例外,債權人故意的,有欺詐行為的,明知對方要破產還向債務人借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