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會計視野 2009年5月14日 廣西天華編輯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對企業資產損失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新文件和過去的規定相比,除了將“財產損失”改為“資產損失”外,最大的變化就是不再強制要求對資產損失進行注冊稅務師的涉稅鑒證。
新文件不再強調“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而是將其歸類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同時取消了“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這一過去的規定。
在現金等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的規定中,新文件取消了過去關于中介機構對現金等貨幣資產損失進行認定的相關描述。即申報現金等貨幣資產損失無需出具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