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08年8月22日 廣西天華編輯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南方航空委托理財巨額虧空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南方航空集團總公司原財務部長陳利明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南航集團總公司原副總經理彭安發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漢唐證券公司及其廣州總部原負責人韓曉軍因單位行賄罪,被分別處以50萬元罰金和5年有期徒刑。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8月,陳利明、彭安發與南航集團原總經理顏某某商定,利用該集團的銀行信用貸款,委托證券公司進行有固定回報的投資理財業務。三人決定,向銀行申請辦理理財所需貸款、與證券公司洽談理財條件、簽訂協議等具體事宜,均由顏某某授權陳利明辦理,由彭安發負責監管。
2001年8月至2005年6月間,陳利明以南航的名義在漢唐證券等公司處“委托理財”,金額高達43.522億元。同時,陳利明利用職務便利,收取漢唐證券以“顧問費”名義給予的賄賂款;侵吞南航委托理財應收取的固定收益款,據為己有;并單獨或伙同彭安發挪用銀行信用貸款供個人和朋友使用。
據公訴機關統計,陳利明共受賄5366萬余元,貪污公款1234萬余元,挪用公款達12億元;彭安發挪用公款3億元;被告單位漢唐證券和韓曉軍行賄共164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利明貪污的1234余萬元,實際上是被改變了用途,而非被陳利明個人占有,因此也應計入挪用公款的金額。而彭安發是在陳利明挪用3億元公款時表示了同意,其個人并未使用這部分款項,因此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而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綜上,法庭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兩罪并罰,判處陳利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彭安發有期徒刑5年;以單位行賄罪處以已被破產清算的漢唐證券罰金50萬元、判處韓曉軍有期徒刑5年。3人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