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證券報 2008年6月2日 廣西天華編輯
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日前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根據示范文本,受讓人應在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商品住宅項目原則上開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
合同要明確填寫建設項目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屬于商品住宅項目的,原則上開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1年。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竣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另外,合同文本對工業項目中非生產性設施用地面積比例做了明確約定,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占受讓宗地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7%。
合同示范文本7月1日起執行,2000年和2006年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