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中央企業財務監督,規范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促進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5號)和《關于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工作
財務決算審計是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真實性、合法性的綜合檢驗,也是出資人考核企業經營業績、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依據。認真做好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工作,有助于檢驗企業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時發現企業財務管理的薄弱環節,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和改進企業財務管理;有助于及時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經營決策與管理水平。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財務決算審計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確保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質量,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
二、嚴格財務決算審計范圍與內容
各中央企業要嚴格遵循有關財務決算審計范圍與內容的規定:一是除涉及國家安全或難以實施外部審計的特殊子企業,經國資委核準可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必須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二是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應按規定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及資產損失情況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重要報表數據和報表附注進行審計,恰當發表審計意見;對財務決算報告中其他報表及指標數據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復核并作專項說明,其中對財務決算報告信息質量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事項可發表審計意見。
三、統一規范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
各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一要求,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工作。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質條件必須與企業規模相適應。具體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要求。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最低不得少于40名,其中:企業資產總額在50-500億元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于60名;企業資產總額在500-1,000億元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于80名;企業資產總額在1,000億元以上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不得少于100名。
(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信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一是近3年內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和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等行政處罰;二是近3年內因審計質量等問題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兩次(含)以上;三是近3年內在承擔中央企業有關審計業務中出現重大審計質量問題被國資委警示兩次(含)以上;四是國資委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明確不適合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
(三)會計師事務所數量要求。為保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減少信息溝通障礙,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企業合并資產總額在100億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內子企業(包括實體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原則上只能由1家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計;企業合并資產總額在100億元以上、子企業戶數在50戶以上且地域分布較廣的,其全部境內子企業最多可由不超過5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合審計。對于多家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業務量一般不低于50%,且企業總部報表和合并報表必須由主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要求。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的規定,中央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財務決算審計業務應不少于2年,同一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不應超過5年。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起始年限從會計師事務所實際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當年開始計算。各中央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要求,對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已超過5年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進行更換。
(五)會計師事務所變更要求。各中央企業應嚴格按照“統一組織、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原則和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統一要求,做好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工作。需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由企業總部按照國資委有關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采用招標等方式確定。凡上年度納入國資委統一委托審計范圍的企業,如需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向國資委報告變更原因,經國資委核準同意后,按規定采用招標等方式選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