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證券報 2008年3月19日 廣西天華編輯
上市公司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能否用來進行利潤分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能否用來轉增股本?上海證券報記者日前從權威渠道獲悉,這類“未實現利得”即通常所稱的賬面浮盈,暫不得用于利潤分配和轉增股本。
去年年底中國證監會在《關于證券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中就已指出,證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潤中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東進行現金分配。實際上,不僅僅是證券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后,所有上市公司利潤表里都出現了一個新的報表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其市價波動都在這個項目里反映。由于只有在相關資產處置之后獲得的收益才是到手的收益,上述資產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即浮盈并未落袋為安,顯然不能用于向股東分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同樣是尚未落袋為安的。正如本報此前指出的那樣,西水股份資本公積由3.03億元“股本溢價”和32.59億元“其他資本公積”兩部分組成,中小股東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的臨時提案,引發了究竟以哪項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問題。由于西水股份的“其他資本公積”主要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貢獻而來,因所持興業銀行股權去年年末市價高于其初始投資金額的部分形成,而在當前股市震蕩明顯加劇的情況下,興業銀行目前股價已較去年年末跌去三成半,西水股份的“其他資本公積”也因此大幅度縮水。若將這部分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股本,顯然是不合適的。西水股份今日發布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告顯示,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議案獲得通過。公告特別指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將剔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用原有的資本公積進行轉增。